接著,高富海稱俄聯邦西比國際有限公司需100噸臘制品訂貨,但要求提供俄聯邦商品檢驗局核發的《商品質量證明書》和《衛生許可證》。鑫海廠表示沒有辦法辦理。于是,高富海稱其在俄羅斯有辦事處,可幫助辦理。鑫海于是又與高富海簽訂《委托協議》,全權委托其辦理相關證明文件,并按其要求從銀行轉2萬元給高富海公司。之后,高富海開始以種種借口拖延時間,直到12月9日,鑫海再次撥打高富海公司電話時,對方稱與鑫海聯系的相關人員已離開高富海公司
福田工商分局發現,該公司已去向不明。工商人員再到相關會計師事務所調查發現,高富海公司涉嫌虛報注冊資本200萬元。
點評:據了解,這種騙子公司一般擁有產品進出口權。他們通常以優惠的價格作誘餌,聲稱可以幫企業將產品打入國際市場,并誘使其簽訂合同。之后再稱產品出口必須具備進出口地的衛生許可證、檢驗檢疫證等等相關證件,從而騙取企業所謂的“認證費”,資金到手后卻沒了下文。
2、跟單信用證詐騙
A、假冒或伙印鑒(簽字)詐騙所謂假冒或偽造印鑒(簽字)詐騙:
詐騙分子在以打字機打出并將通過郵遞方式寄出的信用假冒或偽造開證行有權簽字人員的印鑒(簽字),企圖以假亂欺受益人(出口商)盲目發貨,最終達到騙取出口貨物目的。
例如:河南某外貿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國標準麥加利銀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義開立的跟單信用證,金額為USD37,200.00元,通知行為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因該證沒有象往常一樣經受益人當地銀行專業人員審核,發現幾點可疑之處:
(1)信用證的格式很陳舊,信封無寄件人地址,且郵戳模糊不清,無法辯認從何地寄出;
(2)信用證限制通知行-倫敦國民西敏寺銀行議付;有違常規;
(3)收單行的詳細地址在銀行年鑒上查無;
(4)信用證的簽名為印刷體,而非手簽,且無法核對;
(5)信用證要求貨物空運至尼日利亞,而該國為詐騙案多發地。
根據以上幾點,銀行初步判定該證為偽造信用證,后經開證行總行聯系查實,確是如此。從而避免了一起偽造信用證件詐騙。
這種詐騙一般有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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